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,是不是在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就能获取
针对您提出的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在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就能获取”的问题,我们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2010年修订)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,享受以下待遇:(一)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……(二)劳动、聘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、聘用合同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”您咨询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,其领取前提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(注:五级、六级伤残的相关规定与七至十级类似,均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就业补助金),且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而终止。因此,符合上述伤残等级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,有权在解除时获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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